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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鄧雲奎相 對 人 喬偉織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銘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縣潭子鄉頭家厝郵局第二二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票款事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辰字第九三一二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一百一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在案,然聲請人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及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發給九十一年度裁全聲辰字第三三八號准予撤銷在案,聲請人爰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函到二十日內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件、存證信函及其信封回執影本各乙件、裁定影本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