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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代 理 人 陳志明相 對 人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台幣叁佰玖拾元,應扣除本院已退還之餘額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柒拾叁元 │原預繳參佰玖拾元,退還餘額 ││ │ │壹佰壹拾柒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合 計 │叁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 │└────────┴─────────────┴──────────────┘

裁判日期:200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