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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3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東勢神召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發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間因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真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日期:2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