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 原 告 庚○○ 丁○○丙○○乙○○己○○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中被 告 戊○○ 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B書記官裁判案由:增減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