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
原 告 辛○○
戊○○丁○○丙○○庚○○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中被 告 己○○ 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