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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阮秀美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趙慧芳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求為(一)確認被告間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就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被告丙○○○就右開土地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以買賣關係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之判決。後位聲明則求為被告間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就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丙○○○就右開土地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以買賣關係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之判決,其先位訴之聲明中既求為確認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實則為所有權不存在),並代位行使被告乙○○之物上請求權,訴請被告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其餘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撤銷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等部分,因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乃原告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