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二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洗清侮辱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賠償原告精神、人格損害三十六萬元;被告應於各大報頭版頭條刊登道歉啟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⒈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於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五弄七號前公然對原告
侮辱,造成原告名譽受損。按本案件之訴訟因由,係因被告公然侮辱、恐嚇、毀損等犯行,經原告及另訴外人王陳玉珠訴請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經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五六號)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明確,故原告為懲戒被告惡質不悔之心態,因提刑事附民之損害賠償之訴,以此方式能達到懲戒教化被告惡質鄰居之心態,在此併先敘明。
⒉被告之行為足以影響鄰居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之精神要旨,被告無時不以挑撥各鄰居
間之相處為樂趣方式,不積口德,經常口出惡言,原告均多次不予計較,被告見狀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卻以原告侵佔其土地違章建築,並檢舉原告拆屋,原告為此訊問被告為何如此?熟知被告惱羞成怒,竟當面公然侮辱原告〞你歹心毒性、壞心肝沒好死。〞然於雙方訴訟後對證人王陳玉珠毀損其金爐,並出言恐嚇說:妳敢出庭作證,要讓你死在路上,死得很難看等語。經證人訴請偵辦後起訴,並將被告判刑確定,認定被告公然侮辱、毀損、恐嚇等均有罪明確,不容被告否認犯行。
⒊原告所提之賠償要求,本因想教訓被告之惡行惡狀之惡鄰居心態,只是想以請求賠償
之方式懲戒被告,讓被告得以收斂,但是被告經判刑確定後,卻還是我行我素,絲毫不見其有誨改之心意,到處張揚挑撥,甚至第二次檢舉原告建築物違建,令原告不勝其擾,甚至因被告之惡質心態,令原告不知如何與其他鄰居相處。實造成原告不論是精神或心理、身理莫大壓力、及無形傷害,並非是金錢上可彌補的。
⒋被告之女丙○○於庭上證稱:原告夫妻曾多次恐嚇鄰居十三號、十一號,並造成十一
號黃太太身心發抖,多次昏倒,如此之不實之證詞指控,更令原告無法原諒被告母女惡質之行為言語,然被告之女曾於調解會調解時也曾以上述之言詞指控原告,原告當時並未與其計較,孰知其於庭訊中再一次作不實之指控,故因此原告懇請 鈞長將被告之女丙○○輔佐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於庭訊中證詞之指控記明於庭訊筆錄上,原告亦保留對丙○○刑事、民事法律追訴之權利。
綜上所陳,被告之行為實無法令人原諒,本只是想教訓懲戒被告一下,但如今原告堅持對被告提出刑事附民損害賠償之訴,絕不寬貸,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一件、違建拆除通知影本一紙、辯論意旨狀影本一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㈠本案起因係由甲○○住屋騎樓違章,致隣居常發生竊盜案件,甲○○為恐嚇鄰居檢舉
,騎樓被拆除而興風作浪,致與被告女兒丙○○、女婿顧雷等人發生口角糾紛,被告無端被捲入實屬冤枉,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九十一年度議字第一三六號處分書審核結果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因年紀老邁、重聽、不善答辯、加以法務部測謊通知郵件延誤收件,未去接受測謊,以此種種原因而致被誤判。
㈡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所呈答辯狀已經指出:本案起因是甲○○夫婦來被告家門
口責問被告,他是以興風作浪、興師問罪的心態而來,所謂:「妳歹心毒性、壞心肝、吃老沒好死::」全是甲○○的太太黃麗香駡被告的。換個立場想:被告與原告之間原無糾紛,被告怎可能無端去駡甲○○他們?被告已七十五歲,無端駡個五十初頭的男人,豈不怕被揍?何況被告比黃麗香多二十多歲,怎會駡她吃老無好死?可見這是黃麗香駡被告,反而誣指被告駡她,因此原告之訴不足採信。
㈢同份答辯狀第二頁,被告亦指陳:五月十八日甲○○來女兒丙○○門口謾駡,被告以
勸解的口氣說:「做人心性要收,天若開眼就走投無路!」詎料甲○○莫名妙的駡被告「妳討客兄無人管!」試問,對一個做他母親都可以的單身老嫗駡這樣的話都駡得出來,以被告立場,除非不怕被他打死,否則被告怎敢駡他什麼話?現在原告憑空捏造,請人做偽證,最後終於暴露出他欲無端興訟,藉詞索取精神賠償,心態實在令人不齒!㈣本案原告與被告原是鄰居,兩造原應和睦相處,惟因原告從來不與鄰居協商,愛佔小
便宜,八十八年自行搭建違建騎樓後,半年內九號顧雷住家,十三號王景銘住家連續發生三次被竊案件,所以從七號到十三號四家住屋才聯名檢舉其違建,也因此惹起原告不悅,登門至各家質問,謾駡,最後竟反咬是被告等人駡他,例如:原告之妻黃麗香曾駡丙○○:「幹你娘雞歪」後來反咬是丙○○用這髒話駡他,原告亦曾誣告顧雷曾指著他說:「媽你這個屄,要把你斃掉。」事實顧雷本性木訥,不愛與人衝突,他亦是南方人(上海人),根本不會用這種北方口音來駡人,而原告竟然捏造出來說是顧雷曾這樣駡他,可見原告說詞處處捏造,隨便誣告他人,心態不正常。
㈤查原告甲○○素行不良,心性兇惡,有案可查,其夫婦於幾年前曾借錢給別人,或因
本息追索太急,結果發生凌虐對方的事情,原告因此被判刑,此事地方新聞刊登很大篇幅,左右鄰居皆知,此亦可見原告心態不正常,處處盛氣凌人,欺壓鄰居之事實,例如本案發生伊始,被告及顧雷家鐵門曾被潑灑不明油汚,被告兒子楊瑞彬的車牌曾莫名其妙的不翼而飛,車頂亦曾被人潑灑油漆,這些苦頭,被告等人只有敢怒不敢言,還能怎樣?㈥至於原告曾在庭上表示,其違建騎樓曾被⒎⒐⒒⒔號等四戶人家檢舉兩次,其實,原
告祗說其一,不說其二,因為這一棟樓房,原先購入時祗有被告住家後面就有加蓋後院兼廚房,原告眼紅因此四處檢舉,甚至檢舉至監察院,被告後院因此於年月5日被拆除,原告心態惡劣,引起鄰居不滿才發生被二次檢舉的事,否則鄰居們豈敢冒然捋虎鬚呼?㈦被告一再申辯,被告已是一位七十五歲年邁的老太婆,平時深居簡出,不惹事生非,
縱然與原告發生爭執,亦只有閃到一邊的份,怎會有那種膽量和原告公然面對面相駡?再就原告誣指被告曾駡他:「歹心毒性,吃老無好死!」這句話來說,這是年紀小駡年紀大的一種駡詞,絕不是年紀大駡年紀小的駡詞,因為老年人怎知對方能不能活到老?也許不久之後就一命哀哉了,老年人駡年青人說:「吃老無好死」實在一點意義都沒有。因此,被告不敢駡原告,因為怕被打。被告也不會用這種駡話駡原告,因為這種話不適合老太婆駡年青人。而事實,這是原告之妻黃麗香駡被告的,而原告竟用這不恰當的駡詞反咬是被告駡他的,豈不然乎?㈧綜合以上申辯,被告絕對沒駡過原告說:「歹心毒性,吃老無好死!」這種話,原告
處處捏造、誣告、胡亂興訟,所謂侮辱洗清賠償,精神、人格損害賠償,全是一派胡言。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㈨本案原告一再強調因被告檢舉拆除違建而引起,事實,本案之違建拆除,原告四處檢
舉才是最惡劣的,例如被告後院已因原告之檢舉,而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被拆除,但五月十七日開庭結束後,踏出庭門,原告之妻黃麗香第一句話就說:「還有三樓及後面,以後再來看!」原告幽幽的說:「人害人不會死,罪孽太多天理會報的啦!」黃麗香說:「我會受報應,你有看到嗎?」::可見原告夫妻存心不良,以檢舉傷害鄰居為樂事。
㈩五月十七日出庭返家後,黃麗香、陳玉珠分別向「公共場所」(同棟十二之二號百吉
商店林太太放話,形同威脅、恐嚇,據被告女兒丙○○於十八日拜訪百吉商店林太太獲得結果及錄音內容如下:
⑴原告之妻到百吉商店買米粉時說:「要拆就一起拆,我家三樓配四家(意指同弄⒎
⒐⒒⒔號四戶住家,甚至連她家(被告)後面也要拆平!」林太太說:「現在她家已用帆布蓋的啦,怎樣拆?」黃麗香答說:「我已問過,照拆不誤!」。
此外,黃麗香夫妻既是原告,竟歪曲事實向林太太說:「我們告她(指被告),但她不會告,不會講,反而她女兒做頭,把她媽媽牽著團團轉!」⑵另據百吉商店林太太轉述,陳玉珠亦曾到她店裏買東西,並放話說:「若我家遭到
拆除的話,那你們這邊(指同弄十二之一~十二之四號)四家也都違建,都要拆除!」由此可見黃麗香與陳玉珠兩人沆瀣一氣共同揑造不實事實互作偽証。
本案原告主張因遭到被告恐嚇、辱駡要求侮辱洗清賠償、精神、人格損害賠償,試問
被告如何駡她,被告再三申辯,「歹心毒性、歹心肝沒好死」,「歹心毒性,吃老沒好死!」這全是黃麗香駡被告的話,如今她反咬是被告駡她的,真是只有天曉得,原告自提出告訴以來,不僅多次拉人強作偽證,亦經常以出爾反爾之詞反咬被告,甚或四處放話,捏造不實的事,如此不問是非要求賠償,實在無法服人。
反過來說,本案在簡易庭、刑事庭開庭時,法官每庭勸導兩造和解,但原告都不同意,但當被告接到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女兒丙○○即以書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申請由女兒出庭當輔佐人時,結果原告甲○○及陳玉珠竟緊張的去央請台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陳水先生出面調解,但調解初談未果,原告接到判決書看到被告被判有刑事責任,竟又反過來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試問原告為何在未獲判決前會主動央請和解?後來竟反而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大家都能心知肚明,而今倘若遽然判決被告要付出任何小額的賠償給原告,則是天大的冤枉,爰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證據:提出處分書二件、刑事判決一件、答辯狀二份、違建拆除通知一紙等影本及錄音帶一捲為證。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甲○○與被告乙○○○係鄰居,甲○○因懷疑乙○○○向政府有關機關檢舉其違建,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至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舊社巷十五弄七號乙○○○住家門前質問乙○○○,乙○○○竟公然對甲○○稱「你歹心毒性、壞心肝沒好死」,侮辱甲○○,案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五六號判處罰金參佰元確定在案。原告因名譽受侵害,於前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被告賠償其洗清侮辱十六萬元,精神慰藉金三十六萬元,並在各大報頭版頭條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
被告則辯稱:「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被告甲○○夫婦至被告家門口,駡被告為何檢舉其騎樓違建?『妳歹心毒性,壞心肝,吃老沒好死』,這些話是原告夫婦謾駡被告之詞,被告並沒駡原告。但被告乙○○○之上開公然侮辱犯行,經在場之黃麗香證述屬實,復有附於偵查卷之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認證人黃麗香之陳述內容屬真實可取。被告又提不出積極確實之證據證明伊未駡原告,係原告夫婦駡伊「你歹心毒性,壞心肝沒好死」。是其辯詞自難採信。
原告甲○○因被告乙○○○之公然侮辱,妨害其名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給付精神慰藉金,茲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被告年邁、經濟能力有限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暨兩造互相檢舉違建、相互謾駡、原告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等情,認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害以壹仟元為適當,逾越部分,應予駁回。
復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七0六號判例意旨)。本件起因於相互謾駡,原告與有過失,本院認無登報道歉,洗清侮辱必要,該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銀元一千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或與本件無關或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審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