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六八號
原 告 甲○○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有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二年重上更(一)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之法院歷次判決、遺囑原本及協議書原本。並說明遺囑原本及協議書間就分割系爭股票為何不同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