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嘉仁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款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