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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款
裁判日期:20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