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原 告 龍錩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蕭佳雯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劉胤沅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複 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及NM─七八七號之曳引貨車及九P─三二號之半拖車之毀損照片、修理費用支出單據(發票或收據)及保險理賠資料到庭。被告本人請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