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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須帶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買七二五地號土地;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買四八九之二地號土地;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買七二五之八地號土地等三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其土地登記謄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