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六號
原 告 王玉印訴訟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賴建勳、藍萍、林書安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