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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773 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三號

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之辯論: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緣原告向被告承攬「中油公司辦公大樓室內裝修工程」,現工程業已完成,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工程款伍拾伍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此有合約書影本乙份可稽。依民法第三

六七、二三三條之規定,被告應負給付貨款及其遲延利息之責任。惟原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為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所明定。被告拒不付款,原告爰依上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㈢、本案系爭工程業經中油公司驗收,並將工程貨款給了啟阜公司,已進入保固期,啟阜公司自應依約支付尾款。

㈣、中油公司給與啟阜驗收後,中油已再做第二次工程變更,由大作國際工程承攬,大作再將此工程轉給我公司承作,並業經中油公司驗收,我公司已取得變更工程全部貨款,豈可能因啟阜第一次工程未驗收,而再作第二次工程變更(附件:啟阜合約書及第二次大作國際工程承攬之合約書、變更配置圖○○○區○○○道變○○○區○○○道)及本公司收款記錄)。

㈤、依合約載明,保固責任收尾款付款方法,合約第二項第三點經業主驗收合格,本公司即應可收取尾款。至於保固責任,原告從未拒絕履行,然保固責任另有保固條款,與尾款之支付並無對價或同時履行抗辯關係,被告實不得以保固責任作為拒絕給付尾款之理由。

㈥、至於保固書及定期存單,亦非原告拒絕開立,而是被告根本不讓原告請款結案,原告根本無法開立,被告既不協同辦理,自不得以此拒付尾款。

三、證據:提出合約書二份、公司執照一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工廠登記證一件、報價單一紙、付款明細一份等影本為證,並聲請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系爭工程驗收情形。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按原被告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參原告附呈證物)第六條第三項,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須俟完工業主驗收並開立保固書及質押總價百分之十(692,372元)之銀行壹年期定存單後,結算付清。惟被告否認系爭工程已經業主驗收,原告也未提出保固書及定存單。則原告之承攬報酬因條件未成就或履行期未屆至,其請求權尚不得行使。

㈡、另按前揭合約第六條第五項第三款,有瑕疵的工作經書面通知改或協調紀錄的要求改善而遲延不執行者,亦屬被告得停止計價原因。則被告曾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修補瑕疵(被證一)而原告置之不理,是依約在原告修復瑕疵前被告仍得停止計價。

㈢、按原被告間所簽之合約第六條第五項第三款,有瑕疵的工作經書面通知修改或協調紀錄的要求改善而遲延不執行者,亦屬被告得停止計價原因。準此,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再次通知原告修改瑕疵(被證二),原告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來函承認有附表九大項之瑕疵(被證三),是以在瑕疵未修正完成前,被告得以停止計價付款。

三、證據:提出存證信函二件、原告公司函示瑕疵維修項目一件等影本為證。

丙、本院依原告聲請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系爭工程完工驗收情形。理 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准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將其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之中油公司辦公大樓室內裝修工程,以總價六百九十二萬三千七百二十元轉包予原告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約後即行開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完工。此有工程合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經業主驗收,被告依約該給付系爭工程尾款,保固責任,原告從未拒絕履行,被告不得以保固書及定期存單原告未開立而拒付尾款。中油公司對被告承包工程驗收後,中油公司已做第二次工程變更,由大作國際工程公司承攬,該公司亦將此工程轉包予原告施作、完工,並經中油公司驗收完畢,原告公司已取得變更工程全部貨款,是原告承包之第一次工程應已完工驗收,被告拒付尾款於法不合。被告則以:原告承包之工程尚有九大項瑕疵,經被告書面通知修改而遲延不執行,被告自得依約停止計價。茲系爭工程尚未經業主驗收,原告亦未開立保固書及定存單,條件未成就,原告不得請求工程尾款等語置辯。

三、經本院向業主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函詢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工程驗收情形,中油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以油法發字第0九一000八二五七號函覆:「中油公司辦公大樓室內裝修(土建部分)工程係由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竣工,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完成驗收,啟阜建設繳交工程保固金一百六十四萬六千九百二十五元,保固期限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本工程在保固期間,因承包商所承作之大禮堂座椅,發現部分寫字板及配件有瑕疵,經函請啟阜建設速予改善,惟迄未完成改善工作,依合約規定,無法發還工程保固金。」此有中油公司函一紙附卷可按。是被告轉包給原告承作之系爭工程,雖已完工,經中油公司驗收,但仍存有瑕疵未修補,被告公司先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改善,迄未置理。原告公司顏先生及中油公司鄭小姐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偕同會勘中油公司禮堂座椅,有九大項瑕疵需維修,此有原告公司函文及維修明細影本附卷可證。故原告承作之中油公司禮堂座椅尚有諸多瑕疵迄未修補,依兩造所訂合約第六條第五項第三款約定,有瑕疵之工作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遲延不執行者,被告得全面停止估驗計價,至停止估驗計價原因消除為止。是被告停止系爭工程尾款之計價,實屬有據。又依合約第六條第三項約定,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須俟完工業主驗收並開立保固書及質押總價百分之十(556,086元)之銀行壹年期定存單後,始能結算付清。本件系爭工程雖經業主完工驗收,但原告迄未開立保固書及定期存單,條件未成就,原告依約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尾款五十五萬六千零八十六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原告提起本訴,洵非正當,應連同其假執行聲請併予駁回。至於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審究。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