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雅琴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 理人 林雅儒律師被 告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珏如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