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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9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松慶有限公司(下稱松慶公司)邀同被告丁○○、甲○○、乙○○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書第二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第一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利率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六五計算,每個月為一期,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按月繳納利息,若未按期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之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本票內約款第二條、保證書第三條),屆期後亦同,並訂有合意管轄條款(保證書第五條)。詎被告松慶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目前尚欠本金四百萬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利率均按遲延時計算,為百分之四.六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證據:提出本票影本乙紙、保證書影本乙紙、授信約定書影本四紙、松慶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松慶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丁○○、甲○○、乙○○之戶籍謄本各乙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影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松慶公司、丁○○、甲○○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被告乙○○部分:對於為被告松慶公司擔任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且被告松慶公司尚有上開金額之債務尚未清償乙事,不爭執。然稱,目前並沒有能力清償此筆債務等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松慶公司、丁○○、甲○○,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松慶公司邀同被告丁○○、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四百萬元,約定利率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六五計算,每個月為一期,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按月繳納利息,若未按期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之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屆期後亦同,並訂有合意管轄條款。詎被告松慶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目前尚欠本金四百萬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利率均按遲延時計算,為百分之四.六五)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影本乙紙、保證書影本乙紙、授信約定書影本四紙、放款帳戶資料表影本二紙為證。復為連帶保證人之被告乙○○所不爭執,其雖以目前無資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惟有無資力清償乃原告將來執行強制執行是否能滿足債權之問題,被告尚不得據此作為拒絕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又被告松慶公司、丁○○、甲○○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松慶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本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到期,被告丁○○、甲○○、乙○○則為其連帶保證人(即無第七百四十五條所規定之權利),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四人連帶給付借款四百萬元,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