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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被 告 丁○○

丙○○訴訟代理人 詹曉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0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