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被 告 丁○○ 丙○○訴訟代理人 詹曉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裁判案由:容忍通行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