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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原 告 甲○○被 告 文心凱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住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 人 黃柏霖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B法 官 王邁揚~B法 官 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