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原 告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複 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被 告 葛拉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 甲○○ 籍設花
現居台訴訟代理人 丙○○ 籍設花
現居台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