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一號
原 告 乙○○原 告 戊○○原 告 丙○○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再開言論辯論期日提出九十一年間起田賦稅已停徵之證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