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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原 告 瑾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涂榆政 律師蕭彩綾 律師被 告 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被 告 熊梓檳 住台中

胡湘寧 住同右許子慈 住同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劉康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