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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

原 告 黃 意即林黃意.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 告 己○○

乙○○丙○○被 告 美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雙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戊○○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
裁判日期:200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