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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八三號

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被 告 丙○○

蔡佩玲戊○○丁○○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六八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被告間是否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須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六八三號撤銷限定繼承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