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七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

庚○○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頤泉實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本件訴外人陳連發與被告丁○○向原告貸款時,交付切結書予被告丁○○簽名之原告銀行承辦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