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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

楊玉珍律師魏俊峰律師複 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請求移轉並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玖元,尚欠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