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B書記官 洪加芳裁判案由:遷屋還地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