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地役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裁判案由:地役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