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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李智正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鄧敏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
裁判日期:20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