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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一0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 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代墊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其中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零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四;被告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九;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貳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其中貳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自九十一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貳佰肆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壹佰參拾玖萬零陸佰伍拾貳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壹佰零玖萬肆仟肆佰元,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歇業積欠其等所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勞工工資未予清償,經其所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向原告申請代墊工資,經原告核定並代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等,依序墊償玖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墊償)、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墊償)、貳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其中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係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墊償,其中貳佰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係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墊償)、貳佰肆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其中壹佰參拾玖萬零陸佰伍拾貳元係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墊償,其中壹佰零玖萬肆仟肆佰元係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墊償),且經原告請求被告等償還,逾期未為清償,爰依法代位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返還。

參、證據:提出代償工資表一份、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六份、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十四份、勞工保險局函文八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四份、墊償核付明細清單六份、薪資扣繳憑單一份、律師函五份、支票一份、回執四份、定存單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四人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四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參拾參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肆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伍拾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肆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就給付金額部分擴張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歇業積欠其等所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勞工工資未予清償,經其所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向原告申請代墊工資,經原告核定並代被告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宇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田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福酪股份有限公司等,依序墊償玖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貳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壹元、貳佰肆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貳元,且經原告請求被告等償還,被告逾期未為清償等事實,業經原告提出代償工資表一份、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六份、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十四份、勞工保險局函文八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四份、墊償核付明細清單六份、薪資扣繳憑單一份、律師函五份、支票一份、回執四份、定存單二份為證,經核屬相符,且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是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勞保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日起,依基金所存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積欠工資墊償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業已代被告等四人墊償前述之工資,而被告等人逾期未為清償,從而,原告依前述工資代位求償權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等人應各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墊償工資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准為假執行宣告,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金額,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資
裁判日期:200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