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原 告 Y○○
Q○○Z○○I○○L○○
一黃○○ 住子○○ 住亥○○ 住h○○ 住申○○ 住T○○ 住丁○○ 住K○○ 住乙○○ 住壬○○ 住宇○○ 住W○○ 住丑○○ 住S○○ 住V○○ 住e○○ 住N○○ 住H○○ 住卯○○ 住G○○ 住戊○○ 住R○○ 住U○○○ 住天○○ 住午○○ 住辛○○ 住C○○ 住D○○○ 住f○○ 住j○○ 住A○○ 住b○○ 住酉○○ 住d○○ 住B○○ 住玄○○ 住X○○ 住地○○ 住M○○ 住癸○○ 住F○○ 住庚○○ 住c○○ 住未○○ 住J○○ 住寅○○ 住宙○○ 住戌○○ 住辰○○ 住i○○ 住己○○ 住g○○ 住P○○ 住巳○○ 住E○○ 住丙○○ 住甲○○ 住O○○ 住右六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榮生律師被 告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
設法定代理人 黃錫星 住訴訟代理人 a○○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