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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七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被 告 台灣船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潭子鄉台中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提有催告被告限期十日內清償之證明文件,另就本件被告已否宣告破產,是否應以破產管理人為被告之事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資
裁判日期:200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