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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戊○○

丙○○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 告 丁○○ 住

甲○○ 住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號傷害致死案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傷害致死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九一三號刑事判決後,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幸芬本件五日內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童洪芳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