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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戊○○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 告 丁○○ 住

甲○○ 住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傷害致死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號傷害致死案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