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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送達代收人 鄭正忠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