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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林雅慧訴訟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戊○○被 告 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