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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 代理 人 戴世瑛 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娥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七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要旨可供參酌。

二、查本件被告所提證明系爭租賃關係存在之證物,涉有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及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等犯罪嫌疑,經原告提起自訴,刻正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