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 代理 人 戴世瑛 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娥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所提證明系爭租賃關係存在之證物,涉有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及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等犯罪嫌疑,經原告提起自訴正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七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B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