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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再易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二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 官 吳幸芬~B法 官 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