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