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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丙○○被 告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