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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丁○○ 住嘉被 告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被 告 戊○○○○○

住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 石 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