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丁○○ 住嘉被 告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被 告 戊○○○○○
住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 石 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