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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被 告 立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宗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 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陳報各自之學經歷及財力證明等資料,並就主張過失相抵部分提證;原告應陳報具體之墜落經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許石慶~B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