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 告 弘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 告 弘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