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酈長春 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苰大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職災損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