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婚字第 7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結婚,嗣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0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駁回上訴確定,按夫妻之一方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為此,原告依前開法規定起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份,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一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0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前科紀錄表。理 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被處三年以上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在可證,此部分事實,堪以採信。又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0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業經原告提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一號刑事判決,為被告所自認,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被告之前科紀錄表核閱無訛,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廿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