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戒治中)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結婚,婚後原告發現被告不務正業,並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七年間假釋出監,甫於九十年四月間縮刑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竟復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因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仍於九十一年六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一日止,以平均每施用二至三次之量,在台中市○○路○○○巷○○號三樓之二十三住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查獲,並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而裁定令入戒治處施以強制戒治,並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該罪之性質,為不名譽之犯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沒有意見,對於 貴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九十一年度毒聲二0八0號裁判內容沒有意見,之所以會吸毒沒有不得已原因,可能是太太不在身邊,心情不好所致。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前案資料及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0七四號、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0八0號刑事裁判書。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婚後被告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監,甫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縮刑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竟復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三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傾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猶不知悔改,仍於九十一年六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一日止,以平均每週施用二至三次之量,在台中市○○路○○○巷○○號三樓之二十三住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查獲,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一八0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而以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二0八0裁定令入戒治處施以強制戒治,並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及本院依職權調得之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判決、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0八0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所稱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得為離婚之原因,揆其立法意旨,係以夫妻之一方所犯為社會上一般觀念皆為不名譽之罪,造成他方精神上之痛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故許他方據以請求婚。所謂「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犯罪環境等情事,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夫妻之一方有此犯罪行為,足致他方不能忍受續為婚姻上之共同生活者,始足當之,非以犯罪種類為唯一憑據,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五四五號、八十年台再字第九九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吸食安非他命,足以成癮,非但傷害身體健康,造成精神恍惚,不求上進,抑且易於引發其他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就其性質及社會上一般觀念而言,實無異於吸食鴉片等毒品之犯罪,參酌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四○六號判例意旨,應可認定係屬不名譽之罪,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確定之事實,有如前述,而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一年訴字第二九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縮刑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竟復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三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據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猶不知悔改,仍於九十一年六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一日止,連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並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又裁定令入戒治處施以強制戒治,並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卷,有如前述,足認被告業已施用毒品成習,揆諸上開說明,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犯罪等情事,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被告有此種施用毒品之不名譽之罪,復無不得已之事由,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原告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既准原告離婚請求,其仍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離婚,為請求權競合,毋庸贅述,附為敘明。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