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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日期: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