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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宣告原告與被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陳述:

(一)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結婚,並育有二女一子,兩造原本係居住於桃園縣,二人並曾在桃園購有房屋,惟被告性好賭博,長年流連賭場,最後該房屋因此遭被告賭博輸掉,並積欠大筆債務。不得已二人乃於七十九年左右搬家至台中縣大安鄉。惟被告遷居大安鄉後,賭性不改,經常竟夜不歸。被告自五、六年前即在機械工廠上班,每月約有三萬多元薪水,然伊所賺取之薪水,均在賭場揮霍殆盡,幾乎不曾負擔任何家庭生活費用,若原告主動開口向伊拿取買菜,被告每月至多亦只給原告一、二千元,若原告未開口索取,即分文未給。原告一婦道人家,又身無長技,只能到處打工,賺取微薄工資,以扶養一家大小。目前雖然二名女兒,一已出嫁,一已工作,均能獨立生活,然子陳世豪尚在台南就讀技術學院,學費、食宿、雜費等等,開銷仍甚大,以目前原告在裕珍香餅行任清潔工,每月僅有一萬五千元左右收入而言,根本不足以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被告自應分擔之,然被告卻置之不理。因此,二人經常為被告賭博之事吵鬧不休,九十一年下半年,被告索性離家,至今已逾半年,均不返回,更不曾給付原告任何家庭生活費用。兩造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條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條之一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被告自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以維持家中之生活費用開銷,惟被告長期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甚至於九十一年下半年離家不回,距今已超過半年。被告既長期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兩造間並因而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超過六個月以上,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第二項規定向鈞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兩造之財產只有台中縣○○鄉○○路○○巷○號的房屋乙戶及汽車乙部,房屋之名義所有人為原告,因為被告經常在外面賭博,原告怕受被告牽累,且每次都要原告向被告索討,被告才會給生活費,所以原告想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只要被告每個月給原告二萬元,且保証不將原告名下之房屋拿去當賭本,原告就不聲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陳世豪。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所言均不實在,伊並非如原告所言有賭博之習性,伊只是下班後偶而與同村的人小賭,輸贏亦僅一、二百元,伊並未在外面積欠賭債,並非如原告所言賭博已影響到伊的工作及生活。伊平日在腳踏車零件工廠上班,伊一個月的收入約三萬二千元,伊有把賺的錢作為生活費給原告,伊搬出去的原因是因為原告一直吵著要伊交出印鑑証明,要把房子過戶到原告名下,伊說既然如此不如辦離婚,之後伊就搬出去,現在房子已登記在原告名下,且伊也已經搬回家裡住,伊現在不定期及不定額的提供生活費給原告。

理 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院得因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或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得因夫妻一方之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及第一千零十條第一款、第五款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証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長期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兩造間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超過六個月以上等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上開事實負舉証責任。原告雖舉出証人即兩造之兒子陳世豪到庭証稱:「從我國中的時候,我父親賺錢都沒有主動拿回家用,都是我母親開口跟他要,他才拿幾千元給我母親,但是他離家後,就沒有拿錢回來了。」等語(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依証人陳世豪所言,被告並非完全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且原告亦自承只要其向被告索討,被告仍會給付生活費,而且被告雖曾因賭氣離家在外居住,現在亦搬回與原告同住,亦未有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超過六個月以上之事實,除此之外,原告並無舉出其他証據以實其說,是本件原告無法証明被告有長期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兩造間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超過六個月以上等事實,原告之主張自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賀傑

裁判日期:200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