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被 告 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被 告 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