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徵得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