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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1-03